三沙盛嘉渔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被处罚人:三沙盛嘉渔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600MA5TY85W30,住所地:海南省三沙市永兴岛宣德路西沙宾馆106-605(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花园西三横路蚂螂创业空间2楼),联系电话:13811115511。法定代表人:盛中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三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虚数清理执法协助函;2.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三沙综执立通字〔2026〕第03号;3.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三沙综执送告字〔2026〕第02号;4.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送达公告的函》;5.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笔录;6.交接出入库登记表;7.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调查函(三沙综执协查字〔2026〕第02号);8.三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9.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0日通过公告方式以三沙综执普罚告字〔2026〕第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四)一般情形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不足70%部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沙市群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三沙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沙市司法局(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符波 联系电话:18217998788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2栋106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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